中新社重慶10月27日電 (記者 劉賢)因影片《變形金剛4》中未出現“中國武隆”標識,重慶市武隆喀斯特旅游有限公司于2014年起訴美國派拉蒙影業公司賠償各項費用共1300余萬元(人民幣,下同),作為《變4》合法授權的在中國大陸地區合作伙伴一九零五(北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起合同糾紛案27日在重慶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喀斯特公司獲賠200.9萬元。
事件回溯到2013年12月26日,喀斯特公司(甲方)與一九零五公司(乙方)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合作內容為“以場景拍攝和臺詞體現武隆景區品牌和景觀”,甲方分四期支付乙方費用600萬元,并協助該影片在景區順利拍攝。
喀斯特公司2014年6月23日在《變4》公映前受邀觀看該影片,但電影畫面中未能呈現“中國武隆”標識。次日,喀斯特公司函告一九零五公司,要求其確保影片上映后醒目呈現“中國武隆”標識。同月26日,派拉蒙影業回復稱,其未將用作拍攝的占位標識改為“中國武隆”標識,愿意通過在全球發行的DVD、電視和數字播放平臺中顯示正確的標識,并提供一個包含正確標識的特別版鏡頭用于宣傳。2014年6月27日,電影《變4》公映,電影畫面仍未呈現“中國武隆”標識。
喀斯特公司于2014年7月訴至重慶市三中院,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派拉蒙影業退還其已支付的480萬元合同價款,并賠償其封閉景區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61.77萬元、預期利益損失1200萬元以及維權費用等共1300余萬元,一九零五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九零五公司提出反訴,要求喀斯特公司支付合同尾款、滯納金、律師費等費用1240余萬元。
訴訟期間,派拉蒙影業對與一九零五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異議。各方均圍繞“是否構成違約”、“如何承擔責任”等爭議焦點進行了辯護。
法院審理認為,按照認知規律和一般人的認知水平,如果在影片中僅有神奇景觀,則觀眾無法直觀地知曉景觀來源;若影片在展現神奇景觀引起觀眾高度關注的同時,醒目地配以“中國武隆”標識牌,則容易讓人留下武隆景觀神奇的深刻印象,客觀上達到推廣景區的效果。因此,合作協議對派拉蒙影業應當履行植入義務所約定的場景拍攝、臺詞體現兩項義務,緊密相聯,缺一不可。由于派拉蒙影業、一九零五公司存在差錯,客觀上導致喀斯特公司通過電影《變4》推廣武隆景區的目的嚴重受損,故二公司存在未全面履行主要合同義務的違約行為。
基于合同實際履行情況,法院認為,喀斯特公司部分合同目的已實現,本案亦不屬于根本違約情形,故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
根據原被告雙方舉證等情況,重慶三中院酌定派拉蒙影業、一九零五公司賠償喀斯特公司預期利益損失180萬元和維權費用20.9萬元,駁回喀斯特公司其他訴訟請求,駁回一九零五公司反訴請求。
判決后,當事人未表示是否上訴。(完)
(責任編輯 :葉瑋)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