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在某旅游網訂票到機場后被通知航班取消,而該旅游網辯稱在之前已通過電話告知,其損失應由自身承擔。南京市秦淮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未能證明變更出行人行程得到同意仍構成違約。該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并于日前生效。
2015年7月8日,孫某在某旅游網預訂了南京至香港的自由行套餐,孫某隨即向該旅游網付款12660元,并收到了網站發送的航班短信。之后,當孫某一方出行人員按指定時間提前三小時趕到機場后,被機場工作人員告知,航班已取消。孫某隨即與該旅游網聯系,并通過該旅游網的服務電話,重新購買南京往返香港的機票及重新支付酒店費用共計14965元。孫某認為,旅游網發布虛假的航班信息對他構成欺詐,同時給其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要求某旅游網南京分公司立即退還旅游費并3倍賠償,另賠償包括住宿費、機票、電話費、交通費等在內的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68640元。
那么,這種情況到底是怎么發生的呢?原來,孫某通過該旅游網訂購南京至香港自由行套餐后,旅游網工作人員通過電話告知孫某,對行程進行了變更。在旅游網工作人員通過電話與孫某溝通航班信息事宜時,孫某多次因為飛行時間糾結,也未明確表示認可變更后的行程。在消費者未置可否的情況下,按道理講,網站應該再跟消費者確認,要求其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明確意思表示,但網站并沒有做這個工作,就把孫某的行程變更了。變更之后,也沒有在網站上向孫某發送變更后的訂單由孫某進行確認,也未發送手機短信由孫某進行確認。
法院審理后認為,孫某以其出行人抵達機場這一事實證明雙方溝通不到位,旅游網也未能舉證證明其更改出行人員的行程安排得到了孫某的同意,故不能認定雙方就合同變更達成一致意見。旅游網的行為構成違約,判決其賠償孫某各項損失12909元,駁回孫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主審法官粟琴告訴記者,依法訂立的合同,對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對合同進行變更;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通訊員 中苑 揚子晚報記者 羅雙江
(責任編輯 :葉瑋)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