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門頭溝區旅游局原局長張久振貪污一案終審宣判,其因以解決區旅游局經費缺口為名,多次向某單位和他人借款,后在清償時將470余萬元公款據為己有,被檢方起訴后,一審法院判處張久振有期徒刑15年,并責令其退賠450萬元。張久振上訴后,被終審法院判決駁回,維持原判。59歲的張久振是山東煙臺人,曾任北京市門頭溝區旅游局黨組書記、局長,北京市門頭溝區政協常委。
檢方指控張久振利用職務便利,以區旅游局的名義向王某全、王某玲等人及對方單位借款共計人民幣2000余萬元。張久振在參與旅游局欠款清償工作組時,又從中騙取公款470萬元。其中,向王某全及其經營的公司借的200萬元、向王某玲及其經營的公司借的40萬元被張久振占為己有。他將這240萬元列入區旅游局因公支出費用的欠款,然后用公款還了“私債”。除了上述的240萬元外,張久振還承認了自己幫助王某玲非法占有公款230萬元。在庭審時,張久振稱“向王某全借的200萬元給在加拿大的女兒買房用了”。
一審被判15年有期徒刑后,張久振提起上訴。除了對貪污金額有異議外,其稱一審判決未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屬適用法律錯誤,也未認定其具有立功情節,從而導致對其量刑過重。北京高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張久振所犯貪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最終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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