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管理條例》昨初審,將給旅游市場亂象套上“緊箍咒”——
旅游購物,游客有權說“不”
購物回扣,導游絕不能伸手
杜絕導游“零工資”、用游客購物消費來“自創”收入;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拿回扣;游客有權選擇不參加旅游購物……昨天,《浙江省旅游條例(草案)》提交到省人大常委會,進入初審階段。條例草案共6章62條,其中不乏一些創新性規定。
而剛剛過去的今年“五一”小長假,云南導游陳某某因游客購物消費過低而罵人的視頻在網上瘋傳,一石激起千層浪,旅游購物再度成為熱點,也讓這部“浙版旅游法”備受關注。
杜絕導游零工資,各類保險要齊全
《草案》規定:旅游經營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向導游人員提供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和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旅游經營者支付導游人員的報酬應當與其服務質量相適應。
這是《草案》在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礎上,作了細化和補充。針對調研中反映的導游人員工資低甚至零工資等問題,《草案》結合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作了具體要求。
導游不得拿回扣,傭金應如實入賬
現實中,導游賣力游說游客購物,很大程度上和導游的回扣聯系在一起。為此,《草案》明確規定了導游不得拿回扣。
《草案》中提出,旅行社安排購物場所和付費旅游項目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所安排的購物場所和付費旅游項目的經營者應當是依法持有營業執照并且其經營場所向社會公眾開放的;二、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獲得回扣。
購物場所和付費旅游項目的經營者給付旅行社傭金的,雙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入賬。
省人大財經委對《草案》立法調研時,有的地方、部門、企業認為,關于導游工資性收入與獲取回扣和傭金,相關規定操作性不強,還需要細化。
(責任編輯 :羅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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