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能有個舒適的長途飛行,曾先生夫婦在報名參加歐洲豪華游時,不惜血本另外加付了4萬多元要求來回商務艙。但在返程時,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曾先生只能乘坐經濟艙。在獲得航空公司的賠償后,曾先生并未因此“放過”旅行社,繼續索賠。旅行社則搬出了新實施的旅游法,認為應由航空公司賠償。日前,廣州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旅行社須退回曾先生10650元。
2012年6月11日,曾先生夫婦報名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歐洲法瑞意豪華10天游”,團費原本是17099元/人,由于曾先生夫婦希望能乘坐商務艙,因此他們又額外支付了升艙費21300元/人。在旅游合同中,雙方約定,旅途中如遇到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情況,旅行社與團友協商后可對行程作出適當調整,增加的費用由團友承擔,如因調整造成服務檔次降低或活動內容減少,旅行社按《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賠償團友損失。
去程時,曾先生夫婦乘坐了商務客艙,但在2012年8月7日從羅馬搭乘航班返回香港時,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導致只有曾太太乘坐了商務客艙,曾先生只能乘坐經濟客艙,事后,航空公司向曾先生賠償了900歐元。盡管曾先生夫婦接受了航空公司的賠償,但他們認為,旅行社不能因此免責。于是,他們向越秀區消委會申訴,要求旅行社退回多收的升艙費并賠償一倍損失。由于雙方調解不成,最終鬧上法院。
爭議:旅行社要不要賠?
庭審中,曾先生一方主張,根據雙方簽訂的旅游合同約定,旅行社在返程時未能為游客升級商務艙,應該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第六條的規定,退回10650元并賠償10650元。而旅行社則提供了為曾先生夫婦購買的返程商務艙機票,只是因為航空公司的原因導致曾先生未能乘坐商務艙,對此航空公司已經賠償900歐元,旅行社無須再另外賠償。對于旅行社的說法,曾先生一方反駁稱,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廣東省出境旅游組團合同,而不是機票購買合同,因此旅行社必須提供商務艙服務。已購買商務艙機票和航空公司的原因并不是旅行社違約的法定理由。
一審:旅行社退回返程升艙費
越秀法院一審認為,《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第6條規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協議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應退還旅游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并賠償同額違約金。由于旅行社在曾先生返程時未能提供升艙服務,已造成違約,應向曾先生退回其交納的升艙費10650元。對于曾先生要求對方賠償一倍損失的請求,因旅行社已經按照旅游合同約定為曾先生購買返程的商務艙機票,且航空公司亦賠償其900歐元,故結合其實際損失,對于曾先生要求的違約金10650元,不予支持。
判后,旅行社方面不服,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其稱,已為曾先生夫婦購買了合法有效的商務艙機票,履行了旅游合同的約定。
二審:合同在旅游法實施前簽訂不適用旅游法
廣州中院認為,旅游法在2013年10月1日實施,本案合同簽訂及合同履行均發生在該法實施之前,應依據當時有效的法律確定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而不應適用旅游法。雙方簽訂的《廣東省出境旅游組團合同》屬旅游服務合同,并非單純的機票代購合同,旅行社應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提供相應的服務,而不僅僅是向旅游者提供機票就算是履行合同義務。旅行社未能提供合同約定的商務艙服務,即算違約。雖然旅行社在退還旅游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同時還應賠償同額違約金,但航空公司已支付900歐元的賠償款,原審判決據此駁回曾先生關于另行賠償一倍升艙費10650元的請求。廣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游客加升艙費只能坐經濟艙 航空公司賠錢旅行社還得賠
(責任編輯 :任攀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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