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就成都雙流機場使用X射線人體安檢設備一事,環保部向四川省環保廳發函,要求四川環保廳對未經許可違法生產、銷售、使用X射線人體安檢設備的單位,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確保公眾安全。
據介紹,針對人體的安檢方式有X射線透射成像、X射線背散射成像、毫米波成像以及太赫茲成像等技術。根據我國《射線裝置分類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6年第26號),X射線人體安檢設備屬“其他高于豁免水平的X射線機”范疇,為Ⅲ類射線裝置。根據《微劑量透射式X射線人體安全檢查設備通用技術要求》(GA926-2011)的相關要求,人體安檢設備的單次檢查劑量應小于或等于4μGy。
環保部相關負責人在回應這一事件時表示,針對成都雙流機場應用的神槍人體安全檢測儀(神槍5010),根據有關輻射環境監測部門對某種型號的人體安檢儀的初步監測結果表明:以受檢人員單次檢查時間(4秒)計算,其受照劑量小于0.77μSv。如果一年內受檢12次,公眾的有效劑量達到10μSv(10μSv量級為公眾年有效劑量豁免管理參考值,公共場所柜式X射線行李包檢查設備可能引起的公眾的附加年有效劑量為2μSv),初步判斷該類型設備單次檢查對個人的輻射影響很小。
但該負責人同時指出,根據國際輻射防護實踐的調研,美國、英國的機場于數年前,由于擔心泄露乘客隱私和輻射風險,取消了在機場使用X射線透射成像等技術類產品。我國人口眾多,出行量極大。如果在全國的機場、車站和碼頭推廣使用X射線人體安檢設備,對公眾進行無差別的安檢掃描,不具備正當性。因此,環保部認為不得采用電離輻射設備進行大規模人體相關普查性質的檢測。
記者從環保部了解到,在保障公眾安全的情況下,X射線人體安檢設備應規范使用。
首先,包括確需使用X射線人體安檢設備的單位,應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并在申請輻射安全許可證前,須對其實踐的正當性進行論證并作出說明,提供該設備的正當性文件,明確其正當性。
其次,限定使用范圍和對象。嚴格控制X射線人體安檢設備的使用區域和場所,不得在公共場所對公眾進行大規模人體相關普查性質的檢測。應采取自愿的方式,并按照要求向接受檢查的人告知替代檢查技術的可能性,尊重公眾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允許對老、幼、病、殘、孕等群體使用X射線人體安檢設備進行檢測。
再次,未經許可違法生產、銷售、使用X射線人體安檢設備的單位,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責任編輯 :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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