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發生老虎傷人事故致一死一傷。10月12日,被咬傷游客趙女士講述事發經過時稱,自己因為坐車暈車,下車去往駕駛室被咬傷,并非因為吵架。目前,關于賠償問題,趙女士與動物園雙方存在分歧,未達成一致意見(10月13日《京華時報》)。
老虎咬人事件已經淡出人們視野一段時間,傷者趙女士日前面對媒體的“暈車說”,再次將事件拉回公眾視線。很多網友對“暈車說”表達了不同看法,認為這是在說謊。作為當事者,趙女士認為“吵架說”不是事實,有權為自己申辯并挽回聲譽。在她身心受到傷害的情況下,誰都不該往她的“傷口上撒鹽”。
在筆者看來,趙女士無論是“吵架”還是“暈車”,這些都不是她在老虎隨時出現地段下車的正當理由,其自身在受害中存在一定過錯。對此,趙女士事后已經清醒地認識到這一點,“我自己肯定有責任”。
目前,事件已進入損害賠償階段,傷者與動物園雙方協定被咬死者定損124.5萬元,趙女士受傷定損150余萬元,但因雙方在責任分配上“卡殼”,賠償未果。如果協商依然不能解決,受害方“準備走法律途徑”,這一事件也將正式步入法律程序。但動物園方面公開表示,“政府的調查報告非常詳細清楚,動物園沒有責任”,令協商陷入僵局。走法律程序,雖然耗時,但是當前解決糾紛最理想最值得信賴的方式。
從法律角度而言,事件值得探討,給人啟示。動物園之所以理直氣壯地認為沒責任,是以調查報告認定的“不屬于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為由。反觀“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則是由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責任認定,并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可見,“不屬于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只意味著政府不需要對動物園進行行政處罰,但并不必然表明動物園不存在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是兩個不同概念,二者不可混淆,調查報告也不是拒擔民事侵權責任的“擋箭牌”。
侵權責任法第81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動物侵權是特殊侵權,屬于舉證責任倒置,動物園稱盡到管理職責,就需自行舉證“證清白”。當趙女士被咬時,巡邏車上只有一位駕駛員,沒有麻醉槍、電棍等救援設施和其他救援人員,駕駛員只靠轟油門、按喇叭驅趕老虎,這也算盡到管理責任嗎?調查報告認定動物園“員工培訓考核制度未完全落實”等問題豈不是否定盡到管理責任?有無民事侵權責任,需要司法機關在充分的證據基礎上認定,相信一旦訴至法院將會有一個明晰公正的裁判。
老虎咬人,血的教訓,這起事件帶給我們更多警示意義。一方面,社會公眾應當具備規則意識,務必遵從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這是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另一方面,各類社會主體必須具備責任意識,只有切實盡到應有的管理職責,才能避免承擔責任。(黨小學)
(責任編輯 :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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