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星
一、基本情況
旅行商類型及業務范圍
在冰島,旅行商分為旅游運營商與旅行代理商,各自業務范圍不大相同。旅游運營商是指主動或應顧客請求向社會公眾以專業化方式組織、提供及銷售下列與旅游有關服務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其業務范圍包括:(一)組織并銷售冰島國內外的團隊與個人旅游,組織旅游、逗留與休閑活動;(二)組織冰島國內外的會議、展覽、論壇以及相關服務;(三)各種形式的輪船、汽車、飛機或火車票務的零售代理業務;(四)休閑活動如騎馬旅游、滑雪旅游、漂流旅游及探險旅游等需要專用汽車的旅游;(五)其他旅行與休息活動。
旅行代理商是指以專業化方式主動或應顧客請求組織、提供及銷售冰島國內外團隊旅游業務的人(自然人或法人)。旅行代理商的業務范圍包括:可以提供由旅游運營商組織的各種與旅行相關的服務,無論這些服務是否屬于團隊旅游。
監管主體
在冰島,負責旅行商市場監管的政府部門是冰島旅游者委員會,隸屬于冰島交通、旅游與通信部。旅游者委員會的主任由交通、旅游與通信部部長任命,任期為5年。旅游者委員會的職員由主任聘任。
根據冰島《旅游管理法》(2005)的規定,旅游者委員會的職責是:發放執照、業務登記、監管市場,以確保旅游業的運行符合法定要求;與旅游發展、質量控制等相關問題有關的監管;旅游服務的營銷與促銷工作;部長以部門規章形式賦予的其他職責。
準入制度
冰島對旅行商業務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即要求從事旅游運營商或旅行代理商業務的人必須擁有冰島旅游者委員會頒發的執照,否則屬于非法活動,將受到相應的懲戒。
根據冰島的旅行商市場準入規定,旅行商分為內資旅行商和外資旅行商,他們都需要獲得旅游者管理委員會頒發的執照。
根據冰島旅游管理法的規定,對于擬進入旅游運營商或旅行代理商市場的內資企業,須符合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主體條件: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居住條件:申請人必須是冰島的居民;年齡條件:申請人必須年滿20歲;資質條件:申請人必須具有法律行為能力,且在過去的4年中,沒有從事過違反刑法典、本法(即冰島旅游管理法)、有限責任公司法、私人有限責任公司法、預訂法、年度賬簿法、破產法、公共征收法等的犯罪而被判處刑罰,申請人有權處分其不動產,在過去的3年中不曾因從事旅游運營商或旅游代理商義務被撤銷執照;保證金條件:申請人除須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在旅游者委員會頒發執照前向其提交已經繳納相應擔保金的確認狀,否則不能獲得旅游者委員會頒發的執照。
對于擬進入冰島旅游市場的外資旅行商,該法僅簡單地規定了其可以在冰島開設分支機構,但是應當申請執照,并提供相應的擔保金。
不過,冰島旅游管理法授權旅游者委員會可以決定哪些在冰島國內開展旅行活動的旅行商不受該法的管轄,即該法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對其不予適用。
監管制度
對于在冰島獲得旅行商執照的市場主體而言,其必須將旅行商執照在其營業場所展示,以使社會公眾能夠識別,同時也便于旅游者委員會監管。同時,旅行商必須將旅游者委員會授權使用的旅行商統一識別標記在其各種廣告宣傳中使用,包括網站宣傳。對于旅行商的營業地點,冰島旅游管理法要求旅行商的營業場所應為固定地點,并在規定的時間接待社會公眾。例外情況是,旅行商的業務如果是借助現代電子通信技術(互聯網、電話等),其營業條件必須符合電子商務法及其他電子服務法規定的條件。冰島旅游管理法允許旅行商開設分支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條件同上述規定的旅行商負責人的條件一樣。
對于所有獲得旅行商執照以及被旅游者委員會撤銷旅行商執照的主體,冰島旅游管理法要求旅游者委員會以各種形式(包括網絡)向社會公開,以使旅行商受到社會各界的監督。
退出制度
當旅游運營商或旅行代理商執照持有人或其業務負責人處于資不抵債或喪失償債能力時,其執照應被撤銷。如依據冰島旅游管理法要求旅行代理商繳納的擔保金被取消或未達到該法規定的其他要求時,其執照也應被撤銷。
如旅游運營商或旅行代理商執照持有人或其業務負責人不再符合冰島旅游管理法第9條規定的條件時,其執照應被撤銷。旅游運營商或旅行代理商執照持有人或其業務負責人非法使用執照、冰島旅游者委員會的特許圖標或以其他方式違反了冰島旅游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時,其執照也應被撤銷。
當旅行代理商不符合冰島旅游管理法第18條關于呈交年度賬目與其他數據,以測算其應繳納的擔保金額度的規定時,冰島旅游者委員會有權撤銷其執照。旅游者委員會做出的有關增加擔保金數量的決定,旅行代理商必須遵守。在該決定做出1個月后,如旅行代理商拒不執行的,其執照應由旅游者委員會予以撤銷。
為了保護旅游運營商或旅行代理商的合法權益,冰島旅游管理法就旅游者委員會撤銷執照等權力的行使設置了相應的告知、說明理由等程序。當旅游者委員會撤銷旅游運營商或旅行代理商的執照后,應將該決定通過官方網站及政府公報等形式向社會公告,以免公眾上當受騙。
二、擔保金制度
根據旅行商業務的特點及其資本構成的特殊性,為了更有效地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冰島旅游管理法要求擬進入旅行商市場的市場主體必須提交相應的擔保憑證,否則不得進入旅行商市場。
旅行商設立的擔保金制度主要用于下列目的:在團隊旅游不能成行時,向旅游者返還其已經交納的旅游服務費;在旅行代理商停業時,使團隊旅游者(無論其在冰島國內還是國外)順利返回居住地;旅行商交納的擔保金的數量,應確保旅游者能夠依據預先確定的行程安排完成團隊旅游。
旅行商可通過以下方式繳納擔保金:在旅游者委員會認定的銀行或儲蓄銀行以冰島旅游者委員會的名義存入現金,商業銀行或儲蓄銀行簽發的保證書,保險公司授權的意外保險單。
在執照有效期內,旅行商應保證上述擔保金同時有效。當旅行商執照被依法撤銷或停業后,上述保證金的效力應繼續保持6個月的效力。
對于旅行商應繳納的擔保金的數量,冰島旅游管理法做出了比較靈活的規定:旅行商擔保金繳納數量的計算基準有3個,計算結果數量最高的應為法定計算基準:以營業額最高的連續兩個月的營業額的60%為計算基準;以營業額最高的連續4個月的營業額的35%為計算基準;以年度總營業額的15%為計算基準;同時,旅行商應繳納的擔保金的數量不應少于100萬冰島克朗(1元人民幣約合8克朗)。
為了加強擔保金管理,使其落到實處,冰島旅游管理法授權交通、旅游與通信部部長就旅行代理商的賬目與會計制度制定實施細則,以確保能夠將旅行代理商的團隊業務營業額與其他業務營業額區分開來,同時也為了能夠就旅行商應繳納的擔保金進行準確計算。
為了使旅行商擔保金制度能夠有效地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冰島旅游管理法同時授權旅游者委員會可就旅行商從事高危險性業務或在本法確定的擔保金數量顯然不能在旅行代理商破產或停業時有效地保護旅游者權益時,有權確定更高的擔保金繳納數額。
對于擔保金制度的具體實施,冰島旅游管理法還做出如下規定:
首先,擬獲得旅行代理商執照的申請人應提交詳細的計劃,計劃應包括:業務運行、資金流動賬、當年與來年財務狀況。該計劃應以月為單位分別列明上述內容,每月營業額所需交納的擔保金的數量也應以月為單位分開列明。
冰島旅游者委員會將就該計劃的序言部分進行評估。為了評估該計劃,其有權要求旅行商提供合同和其他必要的數據。冰島旅游者委員會將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數據對其應當繳納的擔保金數量進行評估,但會首先要求一名特許會計師提供一份報告。
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旅行商應將他們被審計的年度賬目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數據,包括業務年度活動計劃日程表呈送給冰島旅游者委員會。根據上述信息以及特許會計師的報告,冰島旅游者委員會確定是否改變擔保金的數額。
三、特點分析
冰島旅游管理法對旅行商市場監管制度的規定,有如下特點:
重視保護旅游者權益
其一,冰島立法機關對進入旅行社市場設置了比較高的門檻,包括旅行社負責人的道德品質、資金實力等多個方面,從入口處把好市場準入關,力求進入旅行社市場、為旅游者提供中介組織服務的市場主體道德上過關、經濟上有實力,從而使旅游者權益的保護有了較為現實的基礎。
其二,立法機關要求旅行社無論有無執照、執照是否被撤銷,旅游者委員會都應向社會公示,防止社會公眾上當受騙。
其三,立法機關要求旅行社市場監管主體及時將破壞旅游市場秩序、侵害旅游者權益的旅行社清除出去,防止其造成更大的危害。
其四,對于旅行社處于經營困難狀況時,旅游者的權益保護設計了全面、細致的擔保金制度,確保旅游者的權益得到維護,旅游市場的風險降到最低。
制度設計靈活、務實
其一,冰島旅游管理法要求旅行社應在固定營業場所接待社會公眾的同時,考慮到了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使得旅行社完全可以通過網絡為顧客提供旅游中介服務。
其二,冰島立法機關要求旅行社市場監管機關為旅行社設計一個統一的識別標識,以供旅行社在各種廣告宣傳場合使用,便于顧客識別,同時也方便監管機關檢查監督。同時,冰島立法機關在旅行社擔保金制度方面,允許旅行社通過多種方式繳納擔保金,例如現金、銀行擔保書、其他擔保形式等。尤其是在旅行社擔保金的額度計算方面,立法機關設計的步驟、程序保障了這項制度能夠落到實處。這些充分體現了冰島旅游市場監管制度的務實性。
(作者單位: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國際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