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麗江瀘沽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局14日通報,針對媒體報道的“記者探秘瀘沽湖景區:銀飾貴一倍2包藥材5000元”一事,相關部門已擬依“消費者權益法”上限,對涉事單位罰款40000元,暫扣工商營業執照,并對涉事商戶無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進行清理整頓。
通報稱,10月13日,央視財經《經濟半小時》播出十一特別節目“記者探秘瀘沽湖景區:銀飾貴一倍2包藥材5000元”。片中《經濟半小時》記者參加的旅游團為四川省中國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發出的團,按照屬地管理歸四川省管轄。片中的“瀘沽湖驚現瑪卡價格陷阱疑似‘藥托’設下連環圈套”,發生在瀘沽湖景區走婚橋,走婚橋所在地屬于四川省。期間,記者參加了該旅行社組織的自費旅游項目,到云南境內的大洛水村參加民族家訪活動。
針對報道中記者到大洛水村參加民族家訪活動發生的事件,麗江瀘沽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局第一時間組織調查。根據麗江市委書記羅杰的批示精神和麗江市旅游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要求,瀘沽湖景區于10月14日成立了以瀘沽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寧蒗縣工商局、寧蒗縣旅游局等單位組成的瀘沽湖景區“購物”事件處理工作領導小組,進駐位于瀘沽湖景區大洛水上村的涉事商戶(銀器經銷點)進行調查。
經調查核實:該經營戶名稱為“麗江市寧蒗縣瀘沽湖佳烽商貿有限公司”,民族家訪負責人為蘇剛,昆明人,蘇剛租用了大落水上村魯汝甲某、比瑪拉某、比瑪次某三戶祖母房從事民族家訪活動及銀器店經銷活動(均為非法經營,無經營許可證),此次報道事件發生在比瑪拉某戶。片中提到的“村寨導游”、被稱為“舅舅、講解員”等人員屬于該家訪點的工作人員,均為蘇剛的職工。
目前,該公司經營法人代表蘇剛及相關工作人員已到現場協助調查、取證,領導小組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頂格上限處罰,罰款40000元現金,暫扣工商營業執照;根據《云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要求,針對涉事商戶無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進行清理整頓。
通報稱,領導小組將根據具體情況,在上報相關部門的同時,擬對瀘沽湖景區存在的不規范行為進行拉網式排查,并保持相關正常申訴渠道暢通,及時處理游客投訴,確保游客合法權益。
此前,為了切實規范旅游市場保障旅游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結合瀘沽湖景區民族文化保護和旅游業發展實際,麗江瀘沽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局于2014年8月份印發了《瀘沽湖風景名勝區摩梭家訪<準營證>申領規范要求》,蘇剛于2014年9月份向麗江瀘沽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提交了大落水民族家訪經營準營證申請表,麗江瀘沽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工作人員根據規定,回復該戶不符合《瀘沽湖風景名勝區摩梭家訪<準營證>申領規范要求》條件,沒有通過初審,但蘇剛依然組織人員非法從事民族家訪活動。為此,該委會同縣工商、旅游等部門對蘇剛非法經營行為予以了多次整治,并要求具有執法資質的相關部門盡快對蘇剛的非法經營行為進行查封。
通報還表示,之前網絡和部分電視媒體報道的“宜賓的魏先生在云南瀘沽湖購買50克石斛,被要價3000元”,實際發生額為400元,已在10月9日前得到處理并全額退款。瀘沽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已針對此類違規違法行為展開整治。歡迎游客按正常渠道進行申訴,確保游客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