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恢月案例
據報道,游客通過某旅游網站“秒殺”了某郵輪旅游產品,在提交護照等相關材料時才被該旅游網站告知,10個月的嬰兒要按照成人標準收取費用,客人此前預訂的雙人房需要調換為三人房。而這一規定并未事先告知消費者。網站客服解釋說,這是收費慣例,因而不會在售賣時做出特殊說明。客人認為如此收費不合理,雙方協商未果。該旅游網站表示,游客可以選擇退款,但是按照網站的退團規則,游客需繳納80%的費用作為違約金。游客表示無法接受。
評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上述案例中,該旅游網站在服務方面存在諸多問題。
首先,該網站違反了事先告知義務。網站沒有事先告知10個月大的嬰兒如何收費,這剝奪了游客的知情權。按照通常理解,網站向游客包括未成年游客收取旅游費用,是網站正當的經營行為。但是在收取旅游費用前,網站必須履行事先明確告知旅游價格的義務,比如是否還有其他收費規定。實踐中,涉及特殊群體收費,往往是旅游糾紛的熱點。履行事先告知義務,是旅游企業誠信經營的具體表現。
其次,該旅游網站違反了公平原則。上述案例中,即使網站事先履行了明確的告知義務,告知10個月大的嬰兒參加郵輪旅游必須按照成人標準全額交納團款,其收費行為仍然值得商榷。因為網站一律按照成人標準收費的做法,涉嫌不公平收費。10個月大的嬰兒既不占用床位,也幾乎不消耗郵輪的各項資源,如此收費損害了游客的合法權益。
綜上,該旅游網站應做好以下兩件事:第一、證明其收費標準的合理性。筆者以為,以收費慣例為由,證明向10個月大的嬰兒收取全額團款的合理性,未免有些幼稚。因為郵輪旅游在我國不過幾年的發展時間,根本形成不了所謂的慣例。通常理解的慣例一定是經過長期的經營經驗的積累。而且,即使真的是國際慣例,也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律要求。所以,以慣例為由收費,不具備說服力。
第二、該旅游網站必須證明收取團款80%的違約金的合理性。游客退團,網站要收取必要且合理的損失,這一點應當得到法律支持。因為游客預訂郵輪旅游后要取消行程,游客的行為屬于違約,當然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通常網站要游客承擔違約責任,有以下兩種方式:一、預訂產品時約定違約金的數額。違約金的約定要合理,案例中80%的比例顯然過高,游客可以申請法院降低違約金,其前提是合同具備有效性。同時,違約金的約定必須在合同簽訂前,事后沒有所謂的違約金。二、網站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游客的違約行為給網站造成了直接損失。
所以,筆者以為,該旅游網站應當向游客退還全額團款。
此外,結合上述案例,筆者建議,政府相關部門要有所作為。郵輪旅游是近年來興起的新型旅游方式,郵輪公司多為國際企業,本土郵輪公司尚處于起步階段。目前市面上銷售的郵輪線路,多為郵輪公司開發策劃。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郵輪公司的強勢地位。有時,為了開發郵輪旅游市場,旅行社或者旅游網站不得不同意郵輪公司提出的某些不公平條款。
筆者以為,在這種情況下,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出手,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約束國際郵輪公司的行為,保護我國游客和旅游企業的合法權益。相關部門應當約談部分國際郵輪公司,責令其對于某些經營行為進行整改,促成郵輪公司和旅游企業簽訂公平的合作合同。政府的作為,并不是簡單的行政干預,而是依法行政。
(作者單位:浙江省旅游局)
(責任編輯 :徐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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