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國家旅游局1名處長8年受賄10萬被判5年
國家旅游局隆偉曾在國家旅游局擔任處長職務,主要負責對旅行社的監管工作,他卻利用職務便利從旅行社身上斂財,8年間共計收受賄賂款人民幣10萬余元,這些錢不少甚至是通過各地旅游局的工作人員來京辦事時交付的。案發后,隆偉退繳贓款。日前,東城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隆偉有期徒刑五年。
八年收受十萬元
1963年出生的隆偉案發前曾在國家旅游局擔任質量規范與管理司旅行社管理處副處長、監督管理司旅行社管理處處長,負責旅行社的行業管理、資質審批等工作。
檢方指控,隆偉在2004年至2012年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共計收受賄賂款人民幣103000元。檢方指控了五起受賄事實,其中既有地方旅行社通過轉賬方式支付的,還有地方旅游局官員來京辦事時代地方旅行社轉交的,更有地方旅游局為了申報事項能夠順利獲得審批,先后多次,每次幾千元,在四年時間內共計給予隆偉賄賂款數萬元。
2013年3月5日,隆偉經所在單位電話通知自行到達單位后,向監察部駐國家旅游局監察局及檢察機關承認受賄事實,后被檢察機關傳喚到案。案發后,隆偉的家人代其上繳了贓款。
旅行社曾“上供”
檢方指控稱,2012年1月,隆偉利用負責辦理旅游企業赴臺領隊證更換的職務之便,收受杭州海外旅行有限公司負責人給予的賄賂款1萬元。2012年1月和6月,為了辦理出境旅游企業資質審批以及赴臺旅游資質,安徽省中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和安徽環球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分別向隆偉行賄1.8萬元和1.5萬元,而這兩筆款項均有安徽省旅游局工作人員崔某代為轉交。
除了收企業的錢,隆偉還從下屬單位斂財。檢方指控,2004至2008年間,河南省旅游局兩名工作人員,在向隆偉上報地方旅行社申報材料的過稱中,為申報事項順利獲得審批,先后約8次給過隆偉好處費,每次3000元。與此同時,2004年至2009年間,山東省旅游局工作人員每年大概3次到國家旅游局向隆偉上報地方旅行社申報材料,為申報事項順利獲得審批,其受地方旅行社委托,每次給隆偉好處費2000元,6年間約給隆偉賄賂款3.6萬元。
自首退贓獲輕判
庭審中,隆偉稱起訴書指控的地方旅游局多次行賄的數額不實,對其他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其律師則提出隆偉具有自首情節,且涉案贓款均已上繳在案,因此請求法庭從輕處罰。對於隆偉的辯解,法院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系偵查機關依法取得,形式及來源合法,證據間能夠相互印證,證明案件事實,因此均予以確認,不采信隆偉及辯護人的質證意見。
法院審理后認為,隆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但鑒於其到案情況可視為自動投案,加之其在庭審中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到案后也能主動上繳涉案贓款,法院結合其犯罪的具體數額、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決定對其減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責任編輯 :羅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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