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建筑大師這樣說過,說古建筑和古城是帶有文化符號和生命光澤的“活化石”,是一個地方、一座城市歷史的記憶,她承載和見證著的是這個城市的歷史和文化積淀,這正是古建筑和古城守護的真諦所在。
在歐洲,上至國家領導人、政府官員,下到市政管理者、普通百姓,都對古建筑和古城守護有著更全更深更透的認知和理解。可以說,他們對古建筑和古城的用“心”守護和“悉心照料”以及基于古建筑和古城的自信與自豪的情懷,都達到了很高的文化境界,常常給去過的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也可以帶來許多有益的啟示。
歐洲人常常把傳統的古建筑形象地稱為“喜馬拉雅山”,意思是“你不能走過去,最好的辦法是保留它”。曾任英國首相的丘吉爾曾經這樣說過:“我們塑造了建筑,而建筑反過來也影響了我們。”
看過巴黎的古建筑及其周圍環境,很多人都會由衷感慨那種視覺上的享受。巴黎市將新老城區分開,用凱旋門作為新老城區的分界線:一邊作為老城區,不允許現代建筑踏足,另一邊是高度發達的現代文明。曾有巴黎人這樣自豪地說過:如果他們古代的祖先再回到巴黎,依然可以找到回家的路。可見巴黎的古建筑和古城保護之完整。意大利也是如此,最明顯的是,打開任何一本講述西方建筑和城市歷史的書,意大利的建筑和城市都占據著相當多的篇幅,其對古建筑和古城的守護達到了一個很高的境界和層次。這種境界實質上是一種文化境界,這種守護實質上演變為了一種“守護文化”,這種“守護文化”又進階為一種責任和事業,體現了對于歷史和子孫后代的擔當。反過來,他們的自信和自豪實際上是來自于他們所守護的老建筑和古城。而當下我們缺少的也許就是這樣一種文化境界和素養,一種“守護文化”的信念。
總體來看,歐洲對古建筑和古城守護有三個具體層面。
一是法律的層面。歐洲很多國家對老建筑和古城劃定了極其嚴格的法律規范保護“紅線”。法國早在600年前的1374年就有規范城市建筑的法律。1913年,法國專門出臺了《歷史建筑保護法》,當時巴黎105平方公里的古城都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在保護區內變動或新建任何建筑,都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意大利法律則明確規定建筑物外部結構屬于政府,購買者只有房子內部的使用權。
二是操作程序層面。嚴格操作規程是歐洲各國守護古建筑和古城遵循的重要原則。如在建筑拆遷的限定上有清晰的邊界。英國有專門的古建筑保存條例,該條例規定,凡是1840年前的建筑物,一律要加以保護,不得更改外觀;1900年前后的建筑物,根據是否有保留價值而定;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的建筑,凡是不適應現代生活需要的則可以重建。此外,決策審批程序也十分完備嚴密。如法國專門設有國家建筑規劃師制度,市長要聽取并參考規劃師的意見,同時,建筑計劃還要廣泛征求民意,多數民眾反對的建筑計劃要撤銷或重新規劃。
三是辯證地對待保護。歐洲對于建筑保護,一向是動態而不是靜態的,是積極而不是消極的,意思是,他們并非簡單地為保護而保護,而是積極意義上的保護,其中不乏對古建筑和古城的保護性修繕和建設。把以“保護”為準則和目的的修繕建設再度融入“保護”之中。我們在倫敦、牛津和劍橋所見到的一些15、16世紀以至更早的教學樓、校舍,業已搞過多次修繕建設,但從外形看,經歷了漫長歲月的外墻上斑斑駁駁和風化層清晰可見,使人身臨其境地感到,這種保護不是消極應付,而是在認真考證和論證的基礎上,通過有效的修繕方式建設加以保護。
正是這種對古建筑和古城守護的文化境界,造就了今天歐洲一個個有歷史記憶、有建筑文化特色的法國、英國、意大利等國度及其城市,也為世人留下了一筆筆文化財富。
(責任編輯 :羅燕)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